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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货运责任险

投保规则
2017-05-19 15:06:33  |  编辑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进出口货运险保单分解
一、被保险人:
   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,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,在保险事故发生后,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。被保险人可以是发货人、收货人、其他贸易相关方。具体要看贸易合同,信用证结算的,要遵循信用证的规定。无明确规定的,参考贸易术语确定被保险人。通常情况下,CIF价格:被保险人写发货人; FOB 价格:被保险人写收货人。
二、保单号:
    保单号具有唯一性,每份保单对应一个的保单号码。查询真伪、查询赔案均作为主索引。
三、发票或提单号:
    投保时二者通常至少提供一个。
四、运输工具:
    运输方式通常有:空运、海运、陆运或多式联运,保单上需注明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工具名称,如海运,需注明船名航次。转运也需注明;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。
五、起运日期:
    一般按照提单上的装运日期。
六、起运地:
    一般按照提单上的起运地(通常为发货人第一个仓库所在地)。
七、中转地:
    若涉及中转或多式联运(应注明中转地)。
八、目的地:
    一般按照提单上目的地(通常为收货人最后一个仓库所在地)。
九、保险标的、包装数量:

    指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,要具体填写,不要漏写或少些,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、百货、杂货等。包装及数量:指包装的性质如箱、包、件、捆以及件数。
十、保险金额:
   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。保险金额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核心利益,所以通常不允许改动。
进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通常是CIF发票金额 * 110%,加成10%是国际惯例,国际贸易中允许将被保险人的相关费用及合理预期利润加在保额里,以保证出险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,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。
除非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,加成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%,借以控制道德风险。
保险金额是否加成,加成的比例由投保人根据贸易合同条款确定。
不足额投保一方面得不到充分的保障,出险时还将按比例进行赔偿。
十一、赔款偿付地点:
    赔款偿付地点通常和目的地一致,也可以按照贸易双方的需要设定在出口国或第三地,赔款偿付地点对承保人赔款支付币种有一定的影响。
十二、查勘代理人:
     中国的货物出口到世界各地,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在境外基本没有分支机构,通常都委托当地合资格的公司进行查勘、检验。
保险公估人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,受保险公司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、鉴定、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,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。
     1
、出险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保单上的查勘代理人,说明出险情况,约定检验时间及地点;注意事项也可以向查勘代理人咨询;
     2
、若联系不上查勘代理人(原因主要有:公司解散、搬迁、电话升位、终止合作等),可联系承保公司,说明情况并索取最新查勘代理人信息;
     3
、若承保公司在当地无代理,可联系当地劳合社代理或承保公司指定的查勘代理人;
     4
、若承保公司当地代理不愿或不能前往,被保险人可联系承保公司重新指派查勘代理人;
     5
、无论损失是否在赔偿范围内,查勘检验费通常由承保公司承担。被保险人需先行垫付。
十三、保险条款:
一般包含:主险、附加险、除外责任、免赔或特别约定主险+附加险:明确保单保障的范围,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赔偿;
除外责任:明确什么情况下不属于赔偿范围;
免赔:损失发生的情况下,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或比例;
特别约定:如对非承保因素造成的电子、机械设备失灵属于除外责任(有电子、机械设备的保单就需加此特约)。
十四、签单日期:
签单日期应早于开船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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